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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危害食品安全行為上調處罰額度 最高或處五萬元罰款

9月25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召開,會上聽取瞭關於《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草案)》初審情況的報告。


原標題:河南違規添加食品添加劑及銷售變質食品最高或處五萬元罰款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9月25日上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召開,會上聽取瞭關於《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草案)》初審情況的報告。

《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自2012年9月施行以來,對規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生產經營活動、保障食品安全發揮瞭重要作用。2015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進行瞭修改,為瞭更好的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有必要對《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辦法》進行修訂。經過三次修改,最終形成瞭《辦法(草案)》(初審修改稿)。

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食品攤販重下定義

在調研和征求意見過程中,多數單位認為關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和食品攤販的定義不夠明確,建議進行修改。

修改後,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生產條件簡單,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工商戶。

食品小經營店,是指有固定經營場所,使用面積小,經營規模小,經營條件簡單,從事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工商戶。

食品攤販,是指無固定店鋪,在批準的地點和規定的時間內擺攤設點,從事食品銷售、提供餐飲服務的個體經營者。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食品攤販的具體認定條件,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台中產後護理中心不將油煙凈化設施作為許可條件

開辦食品小經營店需要許可證,草案初審稿中將油煙凈化設施作為許可條件之一。在調研中,不少人認為這一條由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很不合適,超過瞭《食品安全法》的范圍,也超出瞭食藥監管部門的職能范圍,應當刪除。

修改後,對食品小經營店實行許可證管理,開辦食品小經營店,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固定場所;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想適應的設備和設施,以及相應的處理廢水、存放垃圾等廢棄物的衛生防護設施;有保證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若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店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處兩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直至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危害食品安全行為上調處罰額度

食品安全是重中之重,在座談和實地調研中,不少人認為草案初審稿中一些條款處罰額度較低,不足以震懾違法犯罪,保障食品安全。省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采納瞭這一建議,對一些條款的處罰額度進行瞭上調。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經營店生產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違反國傢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過期食品添加劑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生產經營腐敗變質等的食品,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銷毀食品及原料,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拒不改正的由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小經營店不符合食品生產經營要求的;未如實記錄、保存食品原料、食品相關產品等進貨信息和批發信息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標簽和容器、外包裝上未標註規定信息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食品攤販出現經營黴變、腐敗變質等食品;用水不符合衛生標準;使用禁止使用的原料加工食品;違反國傢標準使用食品添加劑、使用過期食台中月子中心費用品添加劑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尚不構成犯罪的,有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銷毀食品及原料,處一千元以台中坐月子中心費用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此外,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和夜市的開辦者、商場和超市櫃臺出租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義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責台中產後護理之家令停產停業。(記者 王邵怡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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