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ml模版悟空問答網友:騎共享單車被撞就不該向單車公司索賠
大約一個月前,11歲小男孩騎共享單車在馬路上與汽車相撞,男孩不幸被卷入車底,離開瞭人世。當時小悟空就對各種要求共享單車換鎖、加入年齡實名制等等的人感到很不解:為什麼大傢都沒有聽過那句叫「治標不治本」的諺語呢?本來12歲以下的小朋友就不應該騎車上路,傢長不看好,不告知的話,就算沒有共享單車,小男孩還是可以借朋友的車、騎自己的車……無論如何,悲劇還是會發生,隻不過換瞭輛車而已。

所以這兩天,「小男孩父母要求共享單車換鎖並賠償878萬」的消息傳來的時候,小悟空就更吃驚瞭。明明主要責任在於自己監管不嚴,還向他人索賠878萬?這跟小偷爬水管進別人傢偷竊,結果水管斷瞭小偷掉下樓摔傷以後向屋主索賠有啥區別?不出意外,悟空問答上,相關問題下的5000個回答,都是不贊同的聲音:

答主:@吳青緣(青年作者代表作《單挑》)

原告律師張黔林指出,究其事故原因,受害人不足12周歲,而ofo小黃車對投放於公共開放場所的車輛疏於看管,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且該車輛上安裝的機械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

說實話,我覺得這位律師所指出的兩點責任,都挺站不住腳的。

真正的原因,還不是孩子太熊。

而每一個熊孩子身後都有一雙熊爸媽。

在這起事件中,身為父母的監護人絕對失職。

失職的地方個人認為主要有兩點:

第一,隻有11歲的孩子在街頭玩耍,居然沒有成年人看護。

第二,傢長沒有向孩子普及12歲以下兒童不得騎共享單車的法規,也沒有教育孩子不得使用街頭的共享單車。

事實上,國傢已經出臺法規,12周歲以下禁騎單車,這自然也包括共享單車。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在道路上行駛的駕駛人必須年滿12周歲。

白紙黑字的法律條文寫得清清楚楚。

身為父母,一來沒有教育,二來沒有看管,卻硬要說小黃車上沒有標明年齡限制——

請問,這孩子都能強行破解密碼鎖瞭,就算小黃車身上張貼瞭12歲以下不得使用的告示,你覺得他真的會理睬嗎?

歸根結底,還不是孩子太熊,父母沒有盡到責任麼?

因此,律師認為“該自行車車輛之上也無任何警示受害人不得騎行的提示”導致瞭事故發生,個人覺得有強行碰瓷之嫌。

也因為碰瓷之人較多,難怪有些商品上會有一些搞笑的告示:

Sears吹風機:“睡眠時請勿使用。”

Boots兒童咳嗽藥(2~4歲兒童專用):“服用後請勿開車或操作機械。”

Nytol安眠藥:“服用後的癥狀———可能會引起嗜睡。”

別看這些告示很可笑,一旦碰到碰瓷的,這些警告可能就能讓商傢遠離麻煩。

所以大概共享單車未來也要貼好標志:

12歲以下請勿使用。

騎車一定要握住扶手。

請務必用雙腳踩踏板。

……

畢竟,如果有人因為在共享單車上玩雙脫手騎車結果引發事故,向法庭參上一本說共享單車上並沒有標明“騎車一定要握住扶手“才導致事故發生,故共享單車要承擔法律責任……

那共享單車豈不是太冤枉啦。

而律師將責任推給共享單車的鎖具,在邏輯上同樣站不住腳:

是你孩子通過非法手段破壞車鎖導致悲劇發生,怎麼是共享單車的責任?

那如果小黃車更新瞭車鎖,安全系數得以大幅度提升,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又被熊孩子“研發”的破解方法,或者有人“研發”新的破解方法被熊孩子學瞭去,最終導致事故發生,那麼小黃車是不是仍舊要承擔因為車鎖導致的法律責任?

如果按照這個邏輯延伸下去,你更新,我破解,你再更新,我再破解,出瞭事故,你來賠償……

那小黃車是不是也有點太冤瞭。

小黃車出於安全考慮或許應該更新車鎖,但這並不是傢長索賠巨額賠款的理由。

再重申一遍:

每一個熊孩子,身後都有一雙熊爸媽。

我已經不止一次看到絕對不滿12歲的小朋友騎共享單車玩。

最誇張的一次是,一個小不點兒身高根本不足以坐在共享單車的座位上,於是就踩著高出地面一截的走道,沿著走道的廊柱踉踉蹌蹌的往前騎行,前方停著一輛小汽車,然後就毫無懸念地撞在瞭汽車上,幸虧速度極慢,汽車反而為這孩子起到瞭一個剎車的作用……而一旦出事,後果不堪設想,畢竟那孩子看上去都不會騎自行車。

請問,那時候,他的父母在哪兒呢?

希望各位父母能多長個心眼,多負一點責任,防患於未然,給孩子們一個安全的成長環境,不要讓悲劇再次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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